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塘厦茶叶店老板为“手紧”朋友套现百万 只为吸引“茶客” [复制链接]

晓慧 741 1
晓慧
话题: 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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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
4岁男子曾某在东莞市塘厦镇经营一家茶叶店,由于朋友还款信用卡的需要,利用店内POS机为朋友套取现金。曾某利用POS机仅帮朋友刷卡套现逾111万元,一般仅收取银行手续费,偶尔收取套现金额的1.5%作为喝茶费,自己获利甚微。近日,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,判决曾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。

  经营茶叶店 POS机有时帮朋友套现还款信用卡

  34岁男子曾某在东莞市塘厦镇经营一家茶叶店,经营范围主要是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、茶具等。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,因生意惨淡,茶叶销量不好,主要是朋友来店内喝茶帮衬生意。同村同学黄某和李某经常来茶叶店,因为黄某和李某分别有几张信用卡,到了还款日没有足够钱来还款,于是利用曾某茶叶店内的POS机刷卡套现,用于还款信用卡,每个月都要套现5-10万元。

  根据关系远近,刷卡手续费不尽相同

  对于同学及要好朋友来刷卡的,曾某一般是出于帮助,仅仅收取银行收费的手续费,自己并无获利。银行一般对1万元以下的收取1.2%的手续费,对1万元以上的收取26元的手续费。如果是普通朋友,曾某一般收取1.5%的费用,多出的当是喝茶费,刷卡的第二日资金到账后,曾某提取现金交给朋友。曾某的茶叶店现金并不多,一般超过2000元的现金都不做,除非客户特别有需要,会按照1000元收取2%的手续费,即刷卡1020元。

  法院:扰乱市场秩序 构成非法经营罪

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认为被告曾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,构成非法经营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辩护人提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有悔罪表现,是初犯,获利少等辩护意见。根据被告曾某的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,其符合缓刑的条件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曾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。

  法律链接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: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  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
  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
  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交付结算业务的;

  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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